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15635号
原告: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致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第三人:济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拓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16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我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济阳县。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2.50元,由原告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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