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3162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宏达路中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314641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尔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