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40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广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宏达路中段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广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611.9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本院依法于2022年1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和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当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广尔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山东广尔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81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