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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教师发展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8民初1419号
原告: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桂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毅,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咨询设计费用欠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金73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发布“关于为高明区互联网+教育惠民建设项目公开选取工程咨询机构的公告”,并于2019年4月24日以直接选取方式选取原告为服务机构。2019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咨询服务金额为100000元。中选通知收到后,原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合同书的要求,按时间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咨询成果组织了验收,签署了《技术咨询服务验收报告》。根据合同的要求,原告在2019年6月11日提交了《技术咨询服务验收报告》、《付款申请书》以及发票,提请付款。项目验收后,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了下列额外服务:(一)协助被告向高明区教育局汇报项目建设情况;(二)对智慧教研平台和资源库需求及建设方案与审核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出具对比分析意见。“高明区互联网+教育惠民建设项目”已经于2019年8月13日在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截止2020年3月2日,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款。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验收,原告的服务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合同书中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则每日按合同总价的3‰向原告偿付违约金。案涉项目竣工验收期为2019年5月30日,原告已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付款,被告应于2019年7月2日前向原告付款。但截止2020年3月2日,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款,逾期天数244天,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00000元×244天×3‰=73200元。被告延期支付服务费,理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确认原告中选后已完成《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的服务内容,且通过了验收。被告未支付服务费,是因为原告被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原告被广东省财政厅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被告支付服务费的款项来源于财政,原告被处罚后,导致在财政部门拨付流程中出现障碍,未能完成付款。对于原告主张的服务费10万元是否应支付,应该支付多少,被告尊重法院判决。原告主张延期付款违约金732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技术咨询合同书》第八条第(二)项约定:“以上支付时间在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后有效,如因财政部门拨付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责任。”而本案是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财政审批出现问题。退一步说,原告请求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也明显过高,如法院判决认为需要支付违约金,也请求降低至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确认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且未对证据提出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9日,佛山市高明区**********在“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发布“关于为佛山市高明区********公开选取工程咨询机构的公告”,为被告的“高明区互联网+教育惠民建设项目”选取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案涉项目),要求参选机构具备乙级工程咨询或以上资质,服务费用为100000元。2019年4月24日,原告中选案涉项目。2019年4月24日,佛山市********高明分中心向原告发出《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确认原告为案涉项目的中选服务机构。2019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服务内容为编制《高明区互联网+教育惠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中标后30个自然日完成,费用为100000元,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在乙方完成高明区互联网+教育惠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甲方出具的技术咨询服务验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的咨询服务费,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以上支付时间在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后有效。如因财政部门拨付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责任。”2019年5月,原告编制《高明区互联网+教育惠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9年5月30日,被告在《技术咨询服务验收报告》中盖章确认案涉项目通过验收。
另查明:1.被告原为“佛山市高明区********”,于2019年11月5日更名为“佛山市高明区******”。
2.2018年11月9日,原告参与了“2018-2020年广东省级政务信息化咨询、监理和测评服务资格招标项目”包组1的政府采购活动,原告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材料存在虚假。2019年4月3日,广东省财政厅作出粤财罚〔2019〕16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00000元;2.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关于服务费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关于案涉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而案涉项目的服务类型“工程咨询”并未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也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项目是在“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项目,也就是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广东省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原告进行处罚,故对“政府采购”的理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案涉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并予以说明,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属于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本院对原告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服务内容,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按约定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00000元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第八条约定:“……以上支付时间在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后有效。如因财政部门拨付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责任。”因原告被处以行政处罚,被告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拨款未果。按照约定,因财政部门拨付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被告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73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18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95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负担1087元。原告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广州市艾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负担的受理费1087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伍翠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何保民
书 记 员 蔡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