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5民初1832号
原告:安迎春,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齐方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王庄煤矿西600米)。
法定代表人:薄风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迎春诉被告淄博齐方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迎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94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安迎春负担。
审判长成志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