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

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民初1241号 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长屯居委会向北10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X1370882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振兴东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5413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西湖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16801196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冠县恒润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冠县新世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6287036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3085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被告:王娟,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恒润热电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王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一份,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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