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

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117号 申请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长屯居委会向北10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X1370882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申请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振兴东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54134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西湖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168011969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冠县恒润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冠县新世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62870360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30856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振兴东路349号,身份证号码:3725261975********。 被申请人:王娟,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振兴东路349号,身份证号码:3725261976********。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冠县恒润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王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冠县恒润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王娟名下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冠县恒润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王娟名下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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