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231号之一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市新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王娟,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娟的银行存款892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以自有财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娟的银行存款892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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