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鑫铜业有限公司、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1诉前调确2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谷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1诉前调确27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