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7550908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现安,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埠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EN35D7P,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2021)鲁0323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宏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2250元,与原告山东宏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被告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2250元相抵后,其余经济损失100000元,于2021年11月12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原告山东宏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赔偿款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因产品质量纠纷所产生的各自经济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任何一方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
2、分别于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7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款4793.39元,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3月26日采取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4、2022年4月19日传唤公司实际控制人***到庭,提交征信报告,表示暂时无力偿还货款。
5、2022年6月17日到沂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沂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营业执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2022年6月23日到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地走访,负责人表示近期未接到订单,公司处于暂时停工状态。
7、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经报院长批准,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0.00元,对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因疫情防控,强制措施未实施。
8、2022年7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公告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微信账户,经扣划得款共计4793.39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23执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