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45号
申请人:山东宏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7550908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锐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埠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EN35D7P,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宏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锐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宏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3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锐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淄博锐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申请人淄博锐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2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