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42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5344746XT),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2层212、2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丽湖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05736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大道1037号东丽湖恒大酒店主楼二楼2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丽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96591元,执行费284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4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陆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