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8民初1163号
申请人:山东省金信纺织风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才,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住址新疆博州精河县进出口贸易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担保人:**才,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李贤屯村429号。
担保人:***,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青年街188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省金信纺织风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已提供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新疆顺合天亿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芳名下位于鲁权屯镇开发区中心街北侧(金光集团公寓楼南楼中户)共有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省金信纺织风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