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凯家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金信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6589号 原告:新疆凯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信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凯家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信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凯家纺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凯家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新疆凯家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