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562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威腾铝箔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0681999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璜塘工业集中区外环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754614570,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德商路和北方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市威腾铝箔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威腾铝箔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威腾铝箔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威腾铝箔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4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54元(江阴市威腾铝箔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威腾铝箔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