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鑫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2725号 原告: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德商路和北方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地河南省**县产业集聚区福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鑫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7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9277元由山东金信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