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

***与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牟林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3民初12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被告: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39285315H。
法定代表人:胡寒立,总经理。
被告:牟林鹏,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与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牟林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计436.5元,由习俊康承担。
审判员  韩福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