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特60号
申请人: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胡寒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东,济南莱芜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
法定代表人:魏海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8日经济南市莱芜区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民委员会欠申请人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25041.50元,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20年5月1日前偿还申请人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剩余货款125041.50元。
二、申请人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民委员会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申请人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并要求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民委员会支付利息(以22504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止)。
四、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劝礼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4月8日经济南市莱芜区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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