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

刘涵与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涵,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尧,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寒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莱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谢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济南莱芜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涵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莱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涵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彦亭
审判员  郭维敬
审判员  赵 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