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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一鸣节能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481民初2882号
原告滕州市一鸣节能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次敬,经理。
担保人王次敬,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担保人高艳华,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商传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一鸣节能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2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次敬、高艳华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科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2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次敬所有的鲁DV3175轿车、担保人高艳华所有的鲁DDF078轿车各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宝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