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辖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奤夿屯村。
法定代表人:何险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蓝郡嘉苑**楼**301。
法定代表人:廖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湘文,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燕峰昌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良胜
审 判 员 李 妮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