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千广物资经销处

大庆市某某区千广物资经销处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4民初836号 原告:大庆市***区千广物资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602MA1B73KD9W,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东风路15-6号万达广场2号写字楼2113室。 经营者:***,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560626319J,住所地:黑龙江省***特蒙古族自治县一道街龙江网客户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区千广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区千广物资经销处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区千广物资经销处自愿撤回其对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特分公司的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区千广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