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3民初484号
原告:大庆市***区千广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大庆市***区东风路15-6号万达广场2#写字楼2113。
经营者:***,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住所地林甸县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市***区千广物资经销处诉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区千广物资经销处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庭审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区千广物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大庆市***区千广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