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3民初236号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千广物资经销处
经营者:***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黑龙江省青冈县红十字医院南50米路西龙江网络客服中心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千广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千广物资经销处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千广物资经销处在申请书中明确写明已私下和解,请求法院准许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千广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千广物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千广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