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川商初字第925号
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鲁泰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雪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