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谭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川商初字第928号
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鲁泰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谭军。
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单位进行爆破,被告共欠原告爆破费15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爆破费15600元。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谭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后,原告还是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具体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爱努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