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殷井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贵,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永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利,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2民初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立志
审判员 高广明
审判员 孙 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于璇
书记员回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