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利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发利构件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6)粤0305执516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发利构件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68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114278.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银行强制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5893.1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人民币1615元,申请执行人办理了114278.10元领款手续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68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执51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