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利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发利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19民初16219号 原告:发利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大厦3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318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发利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天津作业部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原告发利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利工程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利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1年1月至3月工资26,9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所提到的***曹妃甸石油平台扩容改造项目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既不是项目总包也不是分包,也未就项目签订任何合同。被告提到的考勤表也与原告无关,被告也非原告雇佣,被告在**时错误将原告列为被申请人,原告实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未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裁决书,收件人员不是原告公司人员,原告公司项下未有任何人员收到**程序要求的应诉文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认为被告于2021年1月2日入职原告发利工程公司处,从事海洋平台制造项目铆工岗位工作,工资标准为450元/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原告支付2021年1月至3月工资27000元;春节留岗补贴10000元。**委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津保劳人**字[2021]第50656-1号终局裁决,驳回被告关于春节留岗补贴的请求;津保劳人**字[2021]第50656-2号非终局裁决,原告应于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2021年1月至3月工资26949元。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原告认为,被告所称项目与原告无关,其并非原告雇佣。证人****,原告与被告所称项目无关,被告系案外人**雇佣。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资,但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无法证实原告存在用工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无需向被告支付2021年1月至3月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发利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2021年1月至3月工资26,94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