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特137号
申请人:发利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大厦3D-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人发利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利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发利公司称,发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且仲裁未依法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即缺席审理程序违法,本案裁决应予以撤销。
***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发利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就其与发利公司劳动争议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657号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本案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依法向发利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657号裁决。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