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燕兴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执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中燕兴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燕兴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1003民初341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享有河北江堃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金科明实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分别于2023年6月28日、5月23日向河北江堃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金科明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履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到期债权,因上述两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均在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其到期债权依法执行不能。 2023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4月19日、5月30日、7月27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中燕兴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7月11日,本院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本院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中燕兴企集团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5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燕兴企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中燕兴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14252.62元[含票据款4550000元及利息81471.87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6日,后段利息另算)、案件受理费2386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4868.5元、执行费4905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714252.6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