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5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行人:郴州***艺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003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艺珠宝有限公司204911.96元[含租金及违约金32684.16元;清场费用167215.18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2082.89元、执行费2929.7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4911.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瑞
书记员代 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