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7。
法定代表人:左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大道与坪田路交汇处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401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9022.34元(含执行费5798.36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99022.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