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行人:郴州***艺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艺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湘1003执5号案件的执行;
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瑞
书记员代 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