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民初155号
原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214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郝 敏
书 记 员 曹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