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3民初1841号
原告:重庆西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XX街道XX大道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A5K098。
法定代表人:樊远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妙然,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明德研学营地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大荔县沙苑林场三分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3AKA1J。
法定代表人:王京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西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荔明德研学营地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西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依法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其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邮寄来撤诉申请而不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西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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