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5200号
原告:重庆西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鹤***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A5K0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7466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重庆西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西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