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珂,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石爱娟,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孙玉花,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石丽,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聚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山东华能辛店电厂南1公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大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武村南
法定代表人:孙玉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西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华能辛店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石丽,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305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爱娟、孙玉花、***、石丽、张建华、淄博聚祥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大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西夏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石爱娟、孙玉花、***、石丽、张建华、淄博聚祥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大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西夏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爱娟、孙玉花、***、石丽、张建华、淄博聚祥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大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西夏经贸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310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石爱娟、孙玉花、***、石丽、张建华、淄博聚祥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大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西夏经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划拨款项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对该款项的冻结。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