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162号
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刘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青,女,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系本单位职工,现住。
被告:淄博聚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山东华能辛店电厂南1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0939573U。
法定代表人:于文举,总经理。
被告:淄博大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大武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1728282C。
法定代表人:孙玉花,总经理。
被告:淄博西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华能辛店电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33883241。
法定代表人:石丽,总经理。
被告:于文举,男,1962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孙玉花,女,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石丽,女,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石爱娟,女,1963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59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张建华,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聚祥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大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西夏经贸有限公司、于文举、孙玉花、石丽、石爱娟、***、张建华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淄博聚祥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大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西夏经贸有限公司、于文举、孙玉花、石丽、石爱娟、***、张建华的银行存款2947681.5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淄博聚祥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大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西夏经贸有限公司、于文举、孙玉花、石丽、石爱娟、***、张建华的银行存款2947681.5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