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03民初3568号
原告:淮北市淮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淮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北市淮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淮北市淮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淮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