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联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亿联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河南倚天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56409。
法定代表人:成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燕,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亿联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428370X5。
法定代表人:张懿,总经理。
委托诉讼地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亿联鑫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程浩朋
人民陪审员  樊 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亚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