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2733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颖,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嘉和路交口国贸天域花园5幢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4991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8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中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47283.5元(已含执行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中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283.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7283.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