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4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址: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四局集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在庭审中主张已经将案涉款项493549元返还给了**、孙男,且**、孙男也承认收到了***退返的工程款,现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孙男为本案的被告应准许,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各方的法律关系后再行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本案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