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507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林素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嫔,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临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93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刘 丽
执行员 于学伟
执行员 金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