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京科技有限公司

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锦州市松山新区志江养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92民初342号
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宜昌路三段7-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秋,锦州市松山新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志江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松山街道苗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宇光,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志江养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由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保东
人民陪审员  崔 乐
人民陪审员  赵月月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