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京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桥南肆壹叁壹叁羊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辽0702民初768号
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宜昌路x段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楠楠,该公司职员。
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桥南肆壹叁壹叁羊庄,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x天地x区******号。
负责人:张娇,该羊庄经营者。
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桥南肆壹叁壹叁羊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楠楠、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桥南肆壹叁壹叁羊庄负责人张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空调设备及材料安装费用共计95000元整;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6175元;3、因诉讼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共计95000元整。工程竣工后,经过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尚未支付给原告空调设备及材料安装费用,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额支付所欠工程款项,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桥南肆壹叁壹叁羊庄辩称,原告陈述的属��,我方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全部空调款,可以今天先给付45000元,余款50000元,每月给付10000元,分五个月还清。不同意给付经济损失617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桥南肆壹叁壹叁羊庄于2018年6月29日给付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8年7月开始,每月偿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案件受理费1162元(已减半),由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桥南肆壹叁壹叁羊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涛
书 记 员 王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