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京科技有限公司

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容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02民初557号 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二段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8161534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70075278947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容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锦州锦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