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1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德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777151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1809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人淄博德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鲁0321执保2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淄博德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