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21民初436号
原告:***,女,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华沟村18组72号。身份证号码:3703211961********。
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1809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顺河村61号,身份证号码:3703211960********。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前许村100号,身份证号码:3703211966********。
原告***与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7884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到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做饭工作,被告***负责管理、考勤、工资发放等工作。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于2022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尽快支付原告***劳务费。截至目前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拒绝支付该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7884元,于2023年2月7日前支付25000元,剩余22884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逾期未付或未足额支付,原告可就未付款项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49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