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4187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海妹,桓台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姚**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1809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